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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原则
 
2008-12-04    
 

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税前扣除的原则:实际发生原则、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1)实际发生原则:即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真实发生,否则不得扣除。

(2)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原则:纳税人的税前扣除项目必须与取得的收入具有直接相关性。

(3)合理性原则:要求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要的费用或支出,费用或支出的计算、分配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管理的要求。

(4)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收入的确认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对费用的确认主要采用“实际发生原则”。

(5)不征税收入的单位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6)企业应注意将支出区分为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对资本性支出(按税法规定应当由若干个会计年度承担的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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