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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企业所得税法》税前可扣除项目
 
2008-12-04    
 

(1)成本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新旧税法变化: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成本”的定义存在差异,会计制度所指的成本是对象化的费用。税法所指的成本,是指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收入所对应的对象化的费用,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原则、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费用。 

(2)费用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新旧税法变化:会计制度与税法对“费用”的规定存在差异,会计意义的费用是指企业的全部、实际支出。税法意义的费用是指企业的全部、实际支出中,符合税法实际发生原则、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费用。

(3)税金

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可税前扣除的税金一般包括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新旧税法变化:本条款与原规定无变化。 

(4)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新旧税法变化:本条款与原规定无变化。 

(5)其他支出

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新旧税法变化:本条款与原规定无变化。

(6)工资薪金支出、保险支出等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新旧税法变化:税法取消了对内资企业原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限制性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7)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旧税法变化:(新税法强调了“实际发生”的原则)

1、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没有变化。但税前扣除的方法改为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福利费用并税前扣除时,应注意福利费支出凭证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国税函〔2008〕264号文的补充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前扣除。

(8)借款费用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新旧税法变化:

1、新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方面存在差异。

新税法规定资本化的条件是,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费用。

会计准则规定了资本化的三项条件,但没有时间(建造周期)的规定。

请注意两项规定的差异,在所得税清算时,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建造周期在12个月以上的建设企业和生产企业请注意,其发生的与建造存货有关的借款费用应资本化。

即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的成本科目,待存货销售时,借款费用作为建造成本或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税前扣除;借款费用不应在财务费用科目列支,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规定标准”尚未明确。

(9)公益性捐赠支出

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新旧税法变化:取消了原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计算限额的规定。

(10)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原则)

新旧税法变化: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办法有较大变化。1、按照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2、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税前扣除比例。

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2万元。

1、发生额的60% 20万元×60% = 12万元

2、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3000万元×5‰= 1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2万元 (孰低原则,就低不就高)

4、年度所得税清算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计算公式:(20万元-12万元)= 8万元

如上例中此企业2008年度商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其他条件相同,则:

1、发生额的60% 20万元×60% = 12万元

2、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1800万元×5‰= 9万元

3、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9万元 (孰低原则,就低不就高)

4、年度所得税清算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万元

计算公式:(20万元-9万元)= 11万元

(1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旧税法变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合一,取消了原分别规定扣除标准的做法。

(12)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并分期扣除。 

新旧税法变化:本条款与原规定无变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13)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新旧税法变化: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负债是指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本条款与原法规相比,扩大了可计算汇兑损失资产项目的范围。

(14)提取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新旧税法变化:

1、新税法新增了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的规定,但提取的种类、比例、方法有待发文明确。

2、新税法废止了原内资企业可按规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的规定;外资企业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企业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规定。企业如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的,年终所得税清算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5)财产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新旧税法变化:本条款与原规定无变化。

(16)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新旧税法变化:本条款与原规定无变化。

(17)管理费等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新旧税法变化:

1、新税法废止了原内资企业经批准可税前扣除管理费的规定。原经批准可税前扣除管理费的企业,应按现行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管理费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机构,经税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方法和比例向下属机构收取的行政性管理费。)

2、新税法新增了企业内部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的规定。

(18)非居民企业分摊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新旧税法变化:企业应注意所分摊费用的关联性、合理性以及有关文件的证明力等方面问题。

(19)长期待摊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新旧税法变化:

1、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两项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应注意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两项条件(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3、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税务处理规定:

(1)未提足折旧的自有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即资本化)。

(2)已提足折旧的自有固定资产,其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20)存货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新旧税法变化:

新税法废止了五类存货计价方法,即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后进先出法。原采用五类计价方法的单位应改用现行的存货计价方法。

(21)转让资产

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新旧税法变化:本条款与原规定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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