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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企业所得税法》不可税前扣除项目
 
2008-12-04    
 

1、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新旧税法变化:本条款与原规定无变化。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新旧税法变化:本条款与原规定无变化。

3、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新旧税法变化:本条款与原规定无变化。

4、对外投资成本不得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新旧税法变化:本条款与原规定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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