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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将对现行征管体制产生影响
 
2016-04-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明确自20165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从制度上基本消除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必将有效促进社会分工与协作,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营改增对新增试点行业影响各异

 36号公告对征收增值税行业的税率做了不同规定,分行业看,建筑行业可能是受营改增影响最大的行业。对于建筑行业而言,税率从3%上升为11%,但由于增值税适用于差额计税,所以单纯根据新老税率无法确定税负高低。短期来看,考虑到人工无法足额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因素,大部分建筑行业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加,但根据36号公告,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方式以及合同开工日期早于2016430日的情况,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预计整体税负变化不大。

 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税率从5%上升至11%,但房地产行业同样出台了较多的过渡政策,例如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4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另外,房地产行业的成本主要由土地、建安和财务费用构成,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土地成本(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建安成本待全面营改增试点后也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房地产行业的税负将稳中有降,利好十分明显。

 对于生活服务业,主要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娱乐业原分别适用3%5%5%~20%的营业税税率,全面营改增试点后统一适用6%的税率,娱乐业税率下降明显,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居民消费,生活服务业同样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营改增对现行征管影响重大

 全面推行营改增后,虽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延续了原一般计算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但部分新规对现行增值税征管产生重大影响。

 一是增加一档5%的征收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自201471日起,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此次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增加一档5%的征收率,在销售、出租不动产中选择适用。需要对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或修改。

 二是采取先就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根据36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对地税部门而言,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的征管模式。但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和除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则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国税需要制定税务登记、发票领用、信息传递等一系列操作办法。

 三是突破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180天认证期限、认证当月必须抵扣等规定。根据36号公告,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再有,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相关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上述政策规定,完全突破了现行增值税以票管税模式下180天认证期限、认证当月必须抵扣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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