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的发布,小微企业再获税收红利。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尚需注意以下8个误区。 误区一:只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没有货物和劳务税优惠 正解: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包括两方面:货物和劳务税优惠(见表一)、企业所得税优惠(见表二)。 误区二:税收优惠是单选题,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同时享受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由此可见,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小微企业来说,只要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就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误区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可见,小微企业因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以后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追回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同时,在代开期间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因此,小微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四:小微企业需要缴纳政府性基金 正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误区五:所有企业均可享受“小微”优惠正解: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所以,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误区六: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正解:对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定义是不同的。对于增值税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时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七:共用的仪器、设备不得加速折旧正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今年9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原有6个行业的基础上,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对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今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其中小微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误区八:定期定额户不能享受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在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时,没有对定期定额户予以限制。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此可见,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