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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的通知
 
2015-09-28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第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文件要求、本市自2015101日开始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改革范围
   
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 改革内容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新设企业登记通过将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如下:
1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
2
 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设立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三、 其他
    2015
101日至201712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未换发证照企业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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