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转让股权未申报纳税案
 
2014-11-26    
 

    案例

  2012年5月,湖北省某地税务机关在对股权工商变更信息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发现A公司自然人股东在转让A公司股份时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经过多方调查核实,确认了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A公司股东于10月22日按规定补缴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6120.85万元。

  该市地税局依据省地税局下发的《股权转让变更信息》开展信息比对,发现A公司5位自然人股东于2011年已将2000万元原始股本转让给B公司和C公司两家法人企业,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收。税务人员约谈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但该负责人含糊其辞,对股权转让详情不愿多谈。税务人员另辟蹊径,从受让方所在地主管地税局获得了B公司、C公司对外投资信息:B公司、C公司于2011年12月对A公司进行了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总额高达3.3亿元。于是,税务人员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提供股权转让等相关合同资料。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5位自然人股东已将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和C公司,受让方支付总额26668.15万元的转让价款(税后所得)。A公司负责人对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提出了异议:一是认为纳税地点应在受让方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二是认为26668.15万元为转让所得,应以此数据为计税依据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市地税局进行了解释: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自然人股东应向A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税。二、股权转让计税成本是原股东按章程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该公司原股东实际出资额为2000万元,计税成本应为20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为股权的实际转让价格,应将取得的税后所得还原为含税收入后,再分别加减原股东承担的债权债务后确认,经计算转让收入应为32604.25万元。

  点评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后,为什么不纳税?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出于侥幸心理,认为税务机关没有手段掌握股权转让信息,不纳税也不会被查到;另一种情况是认为税收应在股权受让方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而且应由受让方缴纳。

  实际上,随着税务机关与工商、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很多税务机关已经能够实时或定期获取股权变更信息,股权转让取得所得不申报纳税被查处已是大概率事件,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早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明确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上海市浦东新区石油制品行业协会
Copyright 2008 版权所有 沪ICP备09021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