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税局副局长陈茂峰告诉记者,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手段越来越先进,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税务机关针对股权设立、持有、转让、消亡的全过程实施了动态管理,形成信息化管理链条。股权转让有利于经济发展,但是对股东来说,发生股权转让,无论是从风险与收益的角度,还是正向与逆向激励的角度,都应该主动及时地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现在国家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针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政策盲点与漏洞逐渐消失。目前国家正在修订税收征管法,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增加有关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条款。随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可以预见,在完备的法律体系面前,偷漏税的风险将越来越大。 陈茂峰强调,自然人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已全面推开,自然人纳税遵从度的信用评价必将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股东基本上都是事业有成、注重个人声誉的公民,如果纳税信用有了污点,势必因小失大,可谓一次失信,处处碰壁。 湖北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余永红表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在市场交易日趋活跃的同时,信息的不对称也带来涉税风险。纳税人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熟悉相关税收政策,考虑交易的税收成本,对于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并不能免除转让方的纳税义务,转让方应确保相关的纳税义务已经履行;另外,对于确实是平价或低价转让,有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据。 江苏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姚振标介绍,综合分析以往股权转让案例中纳税人所犯的错误,纳税人就股权转让纳税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七点。 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货币形式的转让收入往往被纳税人忽视,误以为不用缴税。 第二,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纳税。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纳税人(转让方)或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注意纳税申报地点。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第四,股权交易价格要公允。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不是“我的股权我做主”,无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或类比法核定交易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股权交易价格虽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六,签订低价转让阴阳合同风险大。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签订低价转让的阴阳合同,会给股权受让方带来涉税风险,因为下次股权再转让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税费。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形成股权转让所得征管链条,阴阳合同如同地雷,会给受让方带来巨大损失。 第七,个人股权转让或其他终止投资经营情形时取得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各项收入,即使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名目收回,也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后,如果对以上七点存在疑问,应当积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做好涉税风险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