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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评估:盯住“迟到”的发票
 
2014-07-17    
 

为什么2012年12月已支付货款,到2013年8月才开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日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围绕一份姗姗来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纠正了一笔违规抵扣进项税行为。

筛查虚抵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嫌疑

前不久,定陶县国税局开展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专项评估,评估员王瑞环和同事在通过征管软件调阅并比对分析某管业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时,发现该企业被检查期固定资产投资1601.7万元,其中设备投资745.75万元,申请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26.77万元,明显偏高,存在虚抵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嫌疑。

围绕疑点,评估人员约谈了这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企业之所以2013年度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数额较大,是因为企业所生产产品特别,需要设备较多,且设备技术先进,价值较高。企业各项业务真实,有合同,有发票。

评估人员认为,这种举证说明并不能消除相关疑点,就向企业下达了实地核查通知。

双管齐下发现一份“迟到”发票

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评估人员详细了解了企业的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决定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到企业生产车间现场查看,掌握设备运转情况,判断设备投入的真实性;二是查看企业的资金往来、固定资产进货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和相关固定资产的进货合同等,判断固定资产抵扣业务的真实性。

在查阅企业的装载机工业品买卖合同时,评估人员发现,这份合同的供货方是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受人为张某,并非是该管业企业的名称。从合同信息来看,涉及交易物是1台装载机,单价18.5万元。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要求交货期为签订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结算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交定金0元,余额货到全款一次性付清”。

翻看企业提供的付款记录,评估人员发现,该管业企业2012年12月17日收到了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再查看发票信息,评估人员发现,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3年8月3日才向这家管业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据此申报认证抵扣发票金额158119.66元,税款26880.34元,价税合计18.5万元。

为什么这张发票会“迟到”8个月之久?是不是存在虚抵固定资产进项税问题?

面对评估人员的询问,该管业企业负责人解释说,当时正值2012年底,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完成年度销售任务,承诺对年底前签合同并付款的客户给予价格优惠,考虑这个因素就签订了这笔合同并付了全款,但并没有提货,因此没有让对方开具发票。

引导企业说出迟开发票的秘密

评估人员认为这个解释还欠推敲,难消疑团。

看到企业财务主管忐忑的样子,评估人员一面告诉他不要有什么顾虑,一面详细地向其讲解了有关固定资产抵扣的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告知这种延迟开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政策规定,需要及时纠正。

经过耐心说服,这位企业财务主管最后终于鼓足勇气说出了实情:自己供职的这家管业公司成立时间不长,2012年12月还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时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就给其开具发票,企业就没法抵扣相关的进项税。为能抵扣这笔税款,当时就以公司业务员张某的名义,与装载机供货方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货款。等到2013年7月企业具备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才向对方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过进一步核查确认,评估人员作出了处理决定:某管业公司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前发生的业务放在资格认定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认证抵扣,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相关装载机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企业已于2014年2月底转出进项抵扣税款26880.34元,并作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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