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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换来3年徒刑
 
2014-07-17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公布一项判决,称湖州某经编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没收非法所得10.5万元,并处罚金15万元。

听完法官的宣判,顾某泪流满面,后悔不已。

2010年,刚过而立之年的顾某成立了一个经编制造公司。经过几年辛苦打拼,公司业绩蒸蒸日上。在经营过程中,顾某发现公司在购进货物时基本上都会收到进项发票,而在销售货物时,由于很多购货单位不要发票,公司便会多出很多销售发票。时间一久,他心生邪念:不如将这些发票卖给需票企业吧。

2011年8月,顾某与他人商量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25日、9月22日两次为江苏某国际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合计金额高达150万元,使国家流失税款20.51万元。顾某从中收取开票金额7%的手续费,非法牟利10.5万元。

顾某认为,这种精心策划的“发财大计”应该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很快就被税务机关发现。他忘了“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老理儿,不知道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视线内。通过相关的发票流向调查,税务机关联合公安机关顺藤摸瓜,轻而易举就查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得知自己的虚开发票行为可能要败露,顾某非常懊悔,恨自己贪图小利坏了大事。2012年圣诞节那天,他甚至想到了投案自首,但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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