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二○○五年五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油库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 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GB11085-89 《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96《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81-9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50341《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002年)
SH/T3013《石油化工厂区竖向布置设计规范》
SH3008《石油化工厂区绿化设计规范》
SH3024《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3046《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规范》
SH300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3014《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系统泵房设计规范》
SH3501《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3022《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
SH3005《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SH/T3019《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
SH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成品油 refined oil product
本标准所约定的成品油是指石油经过炼制加工或调和达到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用于销售的油品,包括汽油、煤油及柴油。
3.2 成品油批发企业 wholesale enterprise of refined oil product
指具备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条件,并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成品油批发销售的经营机构。
3.3 油库 oil depot
具有储油罐和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装卸等配套设施,用于收发和储存成品油的仓库。
3.4 石油制品 oil product
指原油经蒸馏、精炼或调和所得到的成品油和其他石油产品。
3.5 HSE管理体系 HSE management system
指在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4 成品油批发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4.1 具有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2 具有全资或控股的、总设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本标准第5章要求。
4.3 符合国家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4.4 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三十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
4.5 申请主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主体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法人应具有批发资格。
4.6 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应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4.7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4.8 配备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专业管理人员。
5 油库建设管理
5.1 油库的设置
5.1.1 所属油库的布局和设置须符合国家对成品油批发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所在地布局要求,并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等要求。
5.1.2 油库的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用地许可的要求。
5.1.3 油库的库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的规定。
5.1.4 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5.1.5 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规定。
5.2 油库的设计与施工
5.2.1 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经营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交通、消防、安全、防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
5.2.2 油库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承担油库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5.2.3 油库建设单位应当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限定期内开工。
5.2.4 油库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当地建设、劳动、技术监督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建油库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
5.2.5 油库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且应符合《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规定。
5.2.6 油库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2.7 油库竣工后,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证》。
5.2.8 油库竣工后,须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报告,方可投产。
5.3 油库的设备、设施及人员配备
5.3.1 油库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3.2 油库具备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收、发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和公路发油台等设施。
5.3.3 油库配备的设备设施性能和状况,应符合下列条件:
——生产厂家应具有法律效力的资质证书;
——设备设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
——设备设施满足设计条件;
——电气类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用于贸易交接计量仪表及器具需经过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定合格,流量仪表精确度不低于0.2级。
5.3.4 油库应采用经国家有关检测机构认定的新材料和新设备。
5.3.5 油库应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
5.3.6 油库的储油罐应当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5.3.7 库容大于等于50000立方米的油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8 油库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岗位资格证书。
5.3.9 油库应配备持证电工、锅炉操作工(视油库所在地和设备情况)等特殊工种技术人员。
5.4 环境保护
5.4.1 油库储油罐、输油管线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5.4.2 油库卸油应当采用正压卸油工艺,不得采用真空泵引油和真空伴随作业的工艺。
5.4.3 油库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汽油罐区、油泵房(棚)、发油亭处设置可燃气体监测器。
5.4.4 油库应采用油气回收装置。
5.4.5 油库应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防护堤,油污水分离池(槽)。
5.4.6 含油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水质应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
5.4.7 油库码头应配置围油栏、吸油毡、收油器等防污染设施。
6 经营管理
6.1 营销管理
6.1.1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进出口贸易公司购进成品油。
6.1.2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为不具备生产成品油资格的生产单位、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具备进出口成品油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不得向非法设立的加油站供油。
6.1.3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识。
6.1.4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成品油,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代储存、代中转成品油要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品质。
6.1.5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成品油。
6.1.6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台帐至少保存5年以上。
6.1.7 成品油常备储量不得小于上年度平均10天销售量;成品油年经营量应达到3万吨以上。
6.1.8 成品油批发企业禁止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6.2 价格管理
6.2.1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或收费标准。
6.2.2 不得违反国家对服务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6.3 计量管理
6.3.1 油库应配备专职计量人员,并持有效的计量员证上岗。
6.3.2 油库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在标志标识、计量器具及测量报告、统计报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6.3.3 油库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包括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的量油尺、检水尺、温度计、密度计、流量计和标准量器、自动计量系统等。
6.3.4 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应经过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6.3.5 油库金属罐应当经过计量检定,编制有效容积表,复检周期为4年。
6.3.6 油库的计量检测应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定额损耗应执行GB11085--89《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
6.3.7 油库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计量台帐。
6.4 质量管理
6.4.1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向顾客提供符合现行产品有关标准的成品油,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6.4.2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对接收、储存、周转至出库成品油各环节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控制。
6.4.3 油库接卸、储存、输转成品油时,应专管、专泵、专罐专用,油罐、管线需要改装油品时,应按规定进行清洗、置换。
6.4.4 油库向罐车、油船等运输工具发油前,应认真检查罐车、油船等是否具有符合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证件,并检查容器的清洁度,确认合格后才能发油。
6.4.5 油库应对油罐、输油管线定期进行清洗。
6.4.6 油库应配备与经营能力及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质检室,并对出入库油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油品质量。
6.4.7 油库应当配备质检人员,并持证上岗。
6.5 财务管理
6.5.1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6.5.2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规定,实行会计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6.5.3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各种税费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建立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工作。
6.5.4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按照国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立并管理银行账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6.5.5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辅助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6.5.6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按照规定年限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6.5.7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6.6 HSE管理
6.6.1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证》。
6.6.2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安全管理培训后后方可任职。
6.6.3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对油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6.6.4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6.5 油库应制定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的演练。
6.6.6 油库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性能完好,并建立健全油库防火档案。
6.6.7 油库应建立HSE(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实施HSE管理。
6.6.8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6.6.9 油库应当在爆炸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6.10 油库的储油罐、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渗漏、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5年以上埋地油气管线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一次。
6.6.11 油库作业场所的环境空气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油库油气排放浓度不应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规定。
6.6.12 油库应为从业人员定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 市场信用
7.1 成品油批发企业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7.1.1 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
7.1.2 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应无违法、违规记录。
7.2 建立服务监督制度
7.2.1 在经营场所和油库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7.2.2 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
(信息来源: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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