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对未到期的税务提供纳税担保吗?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我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因纳税收入的迹象,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因此,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对未到期的税务提供纳税担保,但是要基于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