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以来的10年,是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10年,是税收职能作用不断发挥的10年。10年税制改革的历程,波澜壮阔;10年税制改革的成绩,举世瞩目。这其中,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被视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突破,被称为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走向规范的标志性事件。
2007年,正是我国结束WTO过渡期后的第一年。在全面对外开放之后,内外资企业真正迎来了公平竞争的时代
这一年的3月,经过多年的酝酿和考量,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二为一,内外资企业实行14年之久的税收“双轨制”终于宣告结束。
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实现了四个统一,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一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制合二为一,使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统一适用同一部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不同经济主体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平等待遇。
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低至25%,取消大部分地区性税收优惠,只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照顾性税率,简化了税率结构。
三是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作出统一的扣除规定,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和办法,使企业发生的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使所得税税基与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接近。
四是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格局。
当时,有媒体评论认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事件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到今天,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运行了近5年时间。来自税务机关的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率差距逐步降低,公平的税收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近几年,虽然遭遇了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但我国经济仍保持了较快的发展态势。得益于我国经济的良好势态,企业所得税收入也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除2009年受经济因素影响同比减少0.3%外,之后便快速回升。2010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实现14549亿元,同比增长19.7%;2011年企业所得税实现19603亿元,同比增长34.7%。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内外资企业的法定税率虽然同为33%,但由于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在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等税收优惠方面,外资明显优于内资,使外资企业实际税负长期明显低于内资企业。2008年,内资企业得益于新的法定税率降低和一些税前扣除政策调整,所得税实际负担率由2007年的26.2%降低为21.9%,下降了4.2个百分点;外资企业由于一些优惠政策的终止或逐步过渡,所得税实际负担率由2007年的15.4%上升为16.5%,提高了1.1个百分点。近年来,由于各项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征管质量的提高,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小幅的提升。2010年,内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为22.9%,外资企业为19.3%。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差距从2007年的10.8个百分点逐步降低到2010年的3.6个百分点。
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将以往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高新技术企业共享受所得税优惠262亿元,2009年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已经达到443亿元,比上年增长了69.1%;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2008年的8.9亿元,增加到了2009年的39亿元。在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方面,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从2008年的608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716亿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们也欣喜地看到,外国投资者并没有因为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的提升而降低投资热情,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持续保持增长。从近年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外资企业来看,在农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的户数增长较快,而制造业等其他行业则增长相对减缓。从外资盈利企业看,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具有较高的销售利润率。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传统的制造业保持增长,进入我国外资企业的行业结构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而调整,外资企业的质量也有一定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