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分两种情况:一是向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的企业借款;二是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将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借款年终未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其未归还的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借款年终未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由于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不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财税〔2008〕83号文件对借款征税的规定虽然包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但却强调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所以,此种情形是否征税并无明确规定。
对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的问题,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借款年终不还,是否要满1年才能征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1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该文件强调的是借款期限满1年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财税〔2003〕158号等文件并未对借款期限是否超过1年作出规定。如果个人投资者向企业的借款,年度终了未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但借款期限未超过1年,此种情形是否征税的问题,还有待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