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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开票 逃税受处罚
 
2012-06-26    
 

山东省商河县国税局在检查某纺织企业时,发现企业财务报表反映2011年底预收账款余额909.5万元,随即查看了预收账款明细账和产品出库记录,发现企业有177吨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挂预收账款。企业人员解释说,这部分货物未开具发票,所以没做收入。

税务人员立即拿出随身带着的书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在政策面前,该企业的刘会计承认他疏忽了。按上述规定,该企业销售货物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理,应调增销售收入4566581.17元,该批货物的实际成本为4254814.6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1766.51元,应补缴增值税776318.8元、企业所得税77941.63元,并加收滞纳金8387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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