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传 提 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上级机关、区局对成品油经销企业防风险管理要求,现实行成品油经销企业经营活动信息备案制度。
一、 企业经营信息备案要求
1、企业必须按月设立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仓库成品油(库存)明细帐,并妥善保管出入库货提货单据(复印件)凭证(需注明油品储存地点),已备核查。
2、企业发生购销业务必须书立购销合同或意向书并妥善保管;对已执行完毕的合同和相关原件资料按月装订,以备核查。
3、企业应于经营期满后15日内(即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属交易市场管理机构报送《成品油经销企业经营信息月度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已执行完毕的合同复印件。
二、 交易市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要求
1、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企业入会(入场)的会员资格管理,制定行业协会管理制度报送主管税务所备案;
2、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必须对企业每月报送的《备案表》和已执行完毕的合同复印件进行核对,并在《备案表》中签署核对意见后于月末(每月25日)前报送所属主管税务所,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交易市场管理机构每年应对所属会员单位召开不少于二次的行业例会,加强对企业的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提高企业防风险意识,同时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法定代表守法经营,依法诚信纳税。对需要主管税务所协助的,可事先告知,以备其做好宣传正常的准备。
三、 对油品经销企业日常管理
1、对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接受虚开的抵扣凭证和采用发票对开手段虚增销售额或编造进销油品品名等问题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规定,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未按月设立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仓库成品油(库存)明细帐,未妥善保管出入库或提货单据(复印件)凭证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停止其发票供应。
3、对未按时上报《备案表》、合同复印件,以及合同所对应的发票信息内容等相关资料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期限改正,仍未改正的停止其发票供应。
4、对抽查及协查回复出现问题的企业,收缴其空白发票及停止其发票供应,待稽查部门查实后,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处理。
四、 其他说明
1、《承诺书》(附件一)
《承诺书》一式三份,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一份企业留存,其余二份企业在6月15日前交上海市浦东新区石油制品行业协会。由协会收齐后统一在6月30日前将一份交税务所。
2、《成品油经销企业经营信息月度备案表》(附件二)
《备案表》主要是了解企业经营信息,要求如实填写企业购销情况,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和开具的销项发票按要求逐份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15日)前将纸质报表和电子文档交市场管理机构核对。
《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留存,并与相关原件资料按月装订,以备核查;其余二份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15日)前交市场管理机构核对,同时附上月份已执行完毕的购货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注意必须按实际交易金额粘贴印花税。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表》后,认真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由核对人签字,加盖管理机构公章,并在每月月末(每月25日)前将一份纸质报表和电子文档交于主管税务所。同时对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十七税务所 2012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