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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成品油经销企业税务管理若干措施
 
2012-06-12    
 

各会员单位:

 浦东新区税务局制定《加强成品油经销企业税务管理若干措施》,并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为了方便会员单位学习和了解,现就《加强成品油经销企业税务管理若干措施》摘录如下;

 

加强成品油经销企业税务管理若干措施

(试行)

 2011年下半年区局组织部分税务所对多家油品经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发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隐匿合同,逃避缴纳印花税;2、采用发票对开手段虚增销售额获取银行贷款;3、变造进销油品品名,帮助上游生产企业偷逃消费税。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税收管理,堵塞漏洞,降低行业税收风险,结合我局征管实际及交易市场管理机构(上海中油石油交易市场、上海石化物质交易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石油制品行业协会)监管现状,特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一、经营信息备案核查

1、企业应按月设立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仓库成品油(库存)明细账,妥善保管出入库或提货单据(复印件)凭证;

2、企业发生购销业务必须书立购销合同或意向书并妥善保管;

3、企业应与每月申报期内向所属主管税务所报送上月份《成品油经销企业经营信息月度备案表》(附后),同时向所属交易市场管理机构一并报送上一月份《成品油经销企业经营信息月度备案表》及上一月份已执行完毕的合同复印件,相关原件资料按月装订,以备核查;

4、交易市场管理机构每月应协助所属主管税务所对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核对,并在《成品油经销企业经营信息月度备案表》中签署核对意见后于每月月底前报送所属主管税务所,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5、主管税务所应结合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对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经营信息月度备案表》经营信息的核对意见,每月应按户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通过核查企业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仓库成品油(库存)明细账、购销合同、进销项发票内容、出入库或提货单据(复印件)凭证等,审核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并按要求签署核查结果,相关资料按月整理、归档。

二、发票管理(略)

三、协查机制落实(略)

四、税收政策宣传

1、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企业入会(入场)的会员资格管理,制定行业协会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税务所备案;

2、交易市场管理机构每年应对所属会员单位召开不少于二次的行业例会,主管税务所应加强对企业的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同时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法人代表签署《承诺书》(附后),加强其守法经营,依法诚信纳税教育,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五、预警评估核查(略)

六、工作要求

1、对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偷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采用发票对开手段虚开增销售额以及变造进销油品品名等行为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主管税务所应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2、对未按月设立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仓库成品油(库存)明细帐,未妥善保管出入库或提货单据(复印件)凭证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所应停止其发票供应。

3、对未按时上报《成品油进销企业经营信息月度备案表》、合同复印件,以及合同所对应的发票信息内容等相关资料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停止其发票供应。

4、对未按规定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化项目推广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停止其发票供应。

5、对抽查及协查回复出现问题的企业,主管税务所应收缴其空白发票及停止其发票供应,待稽查部门查实后,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处理。

6、(略)

附件:

一、承诺书 http://www.shppa.org/Web/material.asp

二、成品油经营信息月度备案表(样表) http://www.shppa.org/Web/material.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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