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新式发票专用章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 启用时间
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工作安排
备案手续应于新式发票专用章刻制完毕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
三、备案须知
办理备案手续时,用票单位和个人需填写《发票专用章刻制备案表》,并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将《发票专用章刻制备案表》留存归档。各部门在办理新式发票专用章本备案时,应认真做好发票专用章样式的比对工作,对与国家税务总局第七号公告明确的样式不符的专用章一律不予备案。
四、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