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决定把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期限由90日改为180日。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国自2003年以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国家税务总局为合理解决纳税人实际问题出台新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