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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企业应及时掌握税务新政的变化内容 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
 
2008-11-21  朱虹供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帮助会员单位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变化,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我们特根据以上政策内容,整理出有关此次税务政策的主要变化内容,以供会员企业参考。

一、增值税条例主要变动内容: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为防止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4、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5、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二、消费税条例主要变动内容: 1、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等。2、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营业税条例主要变动内容:1、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2、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3、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4、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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