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对相关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辽河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多项完善意见和建议被该《意见》采纳。 据介绍,2018年7月,省检察院转发最高检通知,要求各市分院对上述《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两级院公诉部门结合辽河司法实践,对相关征求意见稿进行逐条分析研究。经过充分研讨,就“危害公共安全”“盗窃未遂”“共犯”“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以及“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被盗油气处置、处理”等七大项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十二条。 相关意见、建议在下发的《意见》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其中,辽河检察机关提出的,将采用切割、打孔、撬砸、破坏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手段,采用开、关等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手段盗窃油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将“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盗窃油气未得逞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责等建议,被《意见》直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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