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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历经10年“破茧” 实施藏油于民
 
2016-06-01    
 

 中新网北京61日电 (邱宇)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国家石油储备条例》起草工作,历经10年,531日,国家能源局针对《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承担企业义务储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石油储备设施建设运营;并强调政府储备石油的收储、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专家称,在国际经济形势复杂的情况下,出台“意见稿”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防范石油供应中断或短缺 保障能源安全

 关于国家石油储备的立法目的,“意见稿”指出,主要是“为规范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引起的石油供应中断或者短缺,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

 中国从1993年开始成为石油净进口国,随着经济的发展,石油对外依存度不断攀升。目前,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已突破60%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曹和平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石油依存度过高,那么石油供应风险就越大,更易受国际原油市场波动的影响。

 曹和平表示,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随之而来的可能是经济的冷战。在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和不确定的情况下,出台“意见稿”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石油储备设施建设运营

 “意见稿”指出,国家保持国家石油储备规模与石油消费总量相适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石油储备设施建设运营。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石油储备中长期规划(2008-2020)》,中国将在2020年以前分三期完成石油储备基地的硬件设施建设。其中,国家石油储备一期工程已在2008年年底全部建成。

 “我国的石油储备能力还没有达到国际能源署设定的90天安全标准,所以加大战略石油储备是非常必要的”,隆众石化网分析师李彦说。

 他指出,政府在建设战略储备油库上财政支出较大,因此鼓励社会投资,国家在后期可能会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例如,如果某地炼厂投资建设储备油库,国家可以考虑在原油进口配额或使用权上放宽条件,对该地炼厂予以鼓励。

 “藏油于民” 要求企业义务储备石油

 “意见稿”指出,国家石油储备包括政府储备石油和企业义务储备石油。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承担企业义务储备。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并未对针对企业义务储备石油量给出明确数值,仅提到“根据石油市场供需状况,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以允许企业义务储备量在一定时期内适量调整。”

 曹和平认为,每一个石油生产型和贸易型企业都要承担起储备责任,因为政府的石油储备能力是有限的。目前来看,有些企业的储备资源可能没有用尽,要求其进行“义务储备”后,就能把这批资源动员起来。

 “让民营石油企业加入到国家石油储备中是一种"藏油于民"的做法”,李彦说,据他了解,很多地炼厂已经存储了一定数量的石油。

 “意见稿”规定,企业义务储备石油所有权属于出资企业,实行最低库存管理。企业义务储备所需建设资金、石油采购资金和运行管理费用由企业承担。

 收储、轮换应通过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意见稿”指出,政府储备石油的收储、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政府储备石油的轮换机制,规定轮换条件和程序。

 国家石油储备单位根据轮换机制,按照保证质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拟定石油储备轮换方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备后组织实施。

 “意见稿”还要求,对政府储备的收储和轮换,相关单位应当在石油接卸、管道输送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设立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政府储备管理体制,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成立或指定机构对政府储备实行统一管理。

 同时,考虑到目前委托大型石油企业管理石油储备基地的实际做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国家设立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石油储备基地运行管理。

 “意见稿”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既体现目前做法,又为将来的改革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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