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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期货定为境内特定品种期货 上市进入倒计时
 
2015-06-29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6日表示,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81日起施行。同时,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本办法所称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公布”的规定,证监会确定原油期货为我国境内特定品种。

扩大期货市场参与主体

《暂行办法》共35条,具体包括四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二是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了多种参与模式;三是规范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涉及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开户、运营、结算、保证金收取及存管要求、大户报告、强行平仓、违约处理、纠纷调解处理等;四是规定了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暂行办法》出台背景,张晓军表示,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多种大宗商品的生产国、消费国和贸易国,部分大宗商品对外依存度高。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服务,有必要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我国期货市场交易,以提高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定价能力。《暂行办法》为境内期货交易场所制定相应业务规则,以及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了法规依据。

证监会已经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其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后续还将循序渐进地推进期货品种的国际化。

对于参与方式,张晓军称,境外交易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业务需要,选择通过境内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经期货交易所批准,也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通过以下模式参与:境外经纪机构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委托境内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此外,张晓军称,为引导期货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境外经纪机构仅能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原油期货

为境内特定品种期货

张晓军称,从我国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实际出发,统筹考虑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进程、实体企业及金融机构参与程度,以及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等诸多因素,稳步有序推进期货品种的国际化步伐,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监管经验。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思路,由证监会确定特定品种的开放顺序并对外公布。原油期货是证监会确定的第一个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的境内特定品种。

对于原油期货上市准备情况,张晓军表示,201412月,中国证监会已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其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统筹原油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协调配合相关部委出台原油期货配套政策、审批上海期货交易所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章程及交易规则;指导做好业务规则准备、会员招募、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市场宣传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上述工作预计需3个月左右。希望相关各方持续做好原油期货市场建设准备工作,促进原油期货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

对于跨境监管,张晓军指出,跨境监管协作是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必要保障,同时也是各国监管机构必须面对的共同挑战。《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授权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据此在操作层面作出进一步规定,推动中国证监会与相关国家(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深化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张晓军透露,证监会已与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其他成员对此问题不断深入探讨和研究,并与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签署了双边或多边监管协作备忘录。《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应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这与跨境监管协作实现了有效衔接。

针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监管,张晓军称,《暂行办法》明确证监会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现场检查、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这些规定是在梳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期货交易所会员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有关条款引入《暂行办法》,用以规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此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针对客户的相关监管条款,在《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同样适用境外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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