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年1月1日起,海南将在全国沿海率先执行最严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政策,进入海南沿海控制区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推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据悉,2018年1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划定了海南沿海排放控制区,范围为20个边界控制点位坐标依次连线以内水域,并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海南将实施比中国其他沿海控制区更加严格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船用燃油硫含量从之前的不大于0.5%m/m调整为不大于0.1%m/m。 此外,在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方面,《方案》要求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进入海南沿海控制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尾气后处理方式的,应当安装排放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水废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方案》规定,202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以及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客滚船、3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时,应使用岸电。 同时,鼓励中国航运企业和经营人对其他船舶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时使用岸电。据统计,目前海南全省应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的普通货物泊位94个,已有74个普通货物泊位安装了船舶岸电设施,占比达78.7%。 海南海事局危管防污处负责人表示,海事部门将强化海南沿海控制区船舶监督管理,对到港船舶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冒黑烟现象、未按规定记载《油类记录簿》和保存燃油供受单证的船舶进行重点检查。船舶确因客观原因需要申请豁免或免责的,应按照规定向海事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的船舶,海事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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