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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2010-10-21    
 

针对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的国情,广泛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坚持宽税基、轻税负、严征管的原则,对税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改进和完善。在研究改进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思想上,笔者认为,需要有普惠制的意识,即应在使广大中小企业都能较普遍地享受优惠上做文章,而不是局限于某些细枝末节,以更好地发挥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

 建议降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税率设计的高低,直接反映税收负担,税率过高则会对经济起抑制作用。目前,我国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有多一点积累去发展生产、改善民生,迫切需要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笔者建议仍可保留两档税率的做法:标准税率由17%降至13%,优惠税率由13%降为10%。这样的税率设计,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而高于一般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比较吻合。

 中小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占了相当大的比重。2009年实行新的增值税政策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原来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统一降至3%。虽然征收率已有所降低,但其实际税负还是超过了一般纳税人。从公平税负考虑,应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进一步降低,建议降为2.5%比较合适。

 值得一提的是,从扶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借鉴其他一些国家对小型企业免征的做法,最好将征收率降至2%,以切实降低经营规模不大、生产经营额较少的小企业的税负,促进小企业发展。同时,应有序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步实行增值税全覆盖,以促进、推动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

 应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轻税政策的倾斜

 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这一政策,使一批小型 微利企业享受到了比其他企业减征5%所得税的实实在在的好处。但从执行情况看,该优惠政策的幅度还不够大。对照法国对职工不超过300人、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法郎的企业3年免税,我国的限定指标显得过于严格了。按现行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工业企业为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一规定,就把一批本属于起步阶段、亟须扶持的小型企业关在了政策的大门之外。为此,建议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取消从业人员的数量限定指标,使一些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小型企业也能享受政策的优惠。

 二是取消资产总额的限定指标。我国对小型企业已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没有必要再另立指标,只要符合《大中小企业划分暂行标准》中规定的小企业资产总额要求即可。

 三是提高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定标准。可将原不超过30万元的规定提高至50万元。标准的提高,将会使一批小型企业扩大留利空间,扩大资金积累,更有利于企业打基础、上台阶。

 四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建议将所得税率由20%降至15%,以保持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一致,使我国的所得税税率减少档次类别,实行简约化。

 应实行以技术创新项目为优惠主体的优惠政策

 对于用税收政策来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目前的政策设计是以企业为扶持对象而不是以项目为扶持对象。建议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改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同时取消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60%的限制,以解决传统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

 为激励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可考虑对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从各级政府获得的科研和创新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完善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融资难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国家可以采取一些税收优惠鼓励政策,以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一是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所得税优惠。让小额贷款公司也享受金融业待遇,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贷款分类原则提取相应比例的呆账准备金和专项贷款准备金,并可考虑适当提高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金比率。同时参照农村信用社社改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所得税3年内减半征收,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发展,以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二是对融资担保机构实行税收优惠倾斜。建议在落实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的同时,也参照农村信用社社改税收优惠政策,给予3年内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照顾。并对因清偿不良贷款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土地而产生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给予减免。

 三是取消中小企业借款利息的税前列支限制。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利息支出的税前列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从而使向民间融资较多而支付高额利息的中小企业税负加重,使中小企业成本加大而削弱竞争力。因此,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只要是实实在在的生产经营借款,建议取消中小企业借款利息的限制,或至少把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规定改为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一倍,以适合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

 完善促进安置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放手发展中小企业,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安置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成功解决就业难题的关键。一是扩大就业优惠政策的受众面。建议不区分所有制、行业和产业,不区分新老企业,不区分是不是下岗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士兵还是失地农民,也不加以时间限制,凡吸纳安置新的就业人员(净增量)的,只要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都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以体现税收政策对各种再就业形式的公平支持。

 二是恢复对新办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相对于老企业,新办企业吸纳劳动力容量更大,因此应鼓励有投资能力的人去创办新企业。参照韩国等国仍在施行的新办企业减免政策,建议对新办的中小企业,凡投资在10万元以上、安置招用新就业人员10人以上的(老企业分立新办厂的新增量人员为50%以上),恢复实行第一年、第二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照顾,以鼓励、扶持广大投资者积极去创办新的企业。这一政策,也将有利于激励大中专毕业生走自主创业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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