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 “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工作实践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边学习思考、边实践感悟,得出的一条深切体会。这条体会也在前不久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中得到充分体现,为2016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通过严抓纪律管党治党,进而实现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点了题、指了路。 把纪律挺在前面,标志着正风反腐从治标转向治本 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 新年伊始,一本新书火爆书市——由中央纪委、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一书出版发行。书中摘自总书记3年来40多篇重要文献的200段论述,吸引了广大党员、干部争相研读、细细体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围绕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加强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思想指导和行动指南。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作为先进分子,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则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一个问题随之而来: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众所周知,法律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底线。作为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严于国家法律。然而,长期以来,纪律和法律在相当程度上界限模糊甚至混淆不清。 以2015年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为例,原条例中纪法不分现象大量存在,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就有70多条内容。这也成为条例修订的一个初衷。 与此同时,一类现象反复出现:很多腐败官员落马后,忏悔时后悔不迭,“埋怨”平日里组织上提醒不够、管束不严,“哪怕早点给我个党纪处分,也不至于落到今日锒铛入狱的下场。”类似的说辞,固然有为己开脱的成分,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错把法律当底线”的社会认知。 无数案例表明,破法无不从破纪始。倘若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势必会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正风反腐,治标,更要治本。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既是应有之义,也是治本之策。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正是针对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的问题提出来的。”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要靠党规党纪,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还以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为例,从“法言法语”到“纪言纪语”,修订后条例不仅带来语境的变化,更折射内涵的深化。 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丰富实践已经充分显明,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与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完全吻合,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严明纪律不单是纪委的事,更是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所在 党委在担负主体责任过程中须克服惯性思维 “一些党组织不重视党的建设”“有的单位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一些单位管党治党不严,部分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淡薄”……近年来,类似的精准“点穴”,频频出现在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反馈意见中,从中也深刻反映出一些单位党组织在担负主体责任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惯性思维。 现实中,不少党委书记认为,正风反腐是党委领导、纪委负责;党委要“抓大放小”;落实主体责任就是“支持”纪委工作……这些都是“只领导、不负责”不担当思维的现实反映。 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落实主体责任是对党章规定的重申,是各级党组织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过去一说抓纪律,就往往认为是纪委的事,这是不正确的。”中央党校党建部副主任祝灵君表示,纪委是在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其专职是监督执纪问责。如果各级党委对正风反腐放弃责任、不管不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主体责任缺位,根子出在党的观念淡漠。”祝灵君认为,党的观念淡漠,必然导致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担当缺失。 的确如此。打开一些部门的官方网站,“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的党内职务“习惯性”地置于“厅长”“副局长”之后,有的甚至都不标注。无独有偶,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忘记了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职责,只看重行政职务,一说就是“我是搞业务的”,要是叫他一声“书记”,很多人一下子还反应不过来。大量事实证明,党的观念一旦淡漠,组织必然涣散、纪律必然松弛,党组织的战斗力就大打折扣,党的事业根基就会动摇。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高波表示,对党委而言,全面从严治党就是主责;对党委书记来说,抓好党建就是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责任,“只有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才能担负起管党治党的历史使命。” 当前,党委在担负主体责任过程中,亟待克服惯性思维,必须以纪律为戒尺,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立即处理,全党上下方能形成合力。 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公检法” 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的几项改革举措让人印象深刻,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这些都不仅仅是称谓的改变,更是内涵的深化,体现了职能的重大转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 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纪委被称作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成了“司法调查”。有的纪委干部“办案”时,手头的依据不是党章党规党纪,而是大部头的各类法律法规,甚至以“移送司法时检察机关无异议”为荣。这样的工作思路,无疑是剑走偏锋。 党章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六次全会工作报告特别强调,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1月19日,中央纪委发布消息,上海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艾宝俊,中国民用航空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来振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二人的违纪事实中都有一条: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 事实上,从目前几轮巡视的结果看,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党章党规党纪得不到严格执行,漠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无视组织原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纪律审查首先要审查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高波认为,加强纪律建设,必须把政治纪律放在首位,通过纪严于法、严格执纪最终达到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 纪委不光要办大案、打“老虎”,更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不论是线索处置,还是立案调查,以及审理报告等,都应体现出“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同时,转变政绩观,抓早抓小,发现线索要及时追踪,有了反映就及时提醒,做到经常化、长效化,动辄则咎,决不能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