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不懈的价值追求。然而,由于公平正义内涵的复杂性和多面性,自古以来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探讨林林总总,还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全面的论述。在古典公正观中,公平正义主要被看成是关涉共同体之善的社会伦理概念,因而社会公正更多地指向个体德性和共同体美德的统一。 近代以来,随着市民社会的崛起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人开始从封建的血缘宗法关系中解放出来,独立性和自主性不断增强,社会的自由空间不断增大,人们已经开始由对神圣和崇高的本体世界的向往转向对经验世界和世俗世界个人利益的追求,公平正义也由此转变为关涉个体权利能否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实现的问题,个体之间平等的权利开始被和社会公正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和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双重论证下,形成了以权利为核心,以“自由买卖原则”“平等交换原则”和“劳动所有原则”为基础的自由、平等、所有权“三位一体”的自由主义公正观。特别是随着资本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建制,自由主义公正观更加深入人心,并日益成为现代性正义的主导性观念和现代性政治的坚强壁垒。 黑格尔承继了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本传统,承认私有财产权在现代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建构意义。但是,比近代自由主义更深刻的是,黑格尔在看到财产权重要意义的同时也发现了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现代市民社会的缺陷,因而展开了对私有财产权尖锐的批判,开启了从国家哲学角度批判和超越近代自由主义公正观的思想进路。 马克思是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切入对古典公正观和近代自由主义公正观的整体性批判的。在马克思看来,自古希腊到近代的公正观大多是预先设定一个正义的理想和正义的原则,他们要么把正义的实现寄托于某种先于人而独立存在的神圣实体的现实关怀,要么把正义的实现寄托于某种先在的人性及其不断完善,然后再用这种正义原则和正义理想来解释和批判现实世界,因而从本质上是一种超越现实的只追求解释世界的思辨公正观。马克思经过艰苦卓绝的理论探索,最终在标志着唯物史观诞生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确立了社会公正问题研究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即“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这就意味着马克思不是从形而上学的价值悬设来理解社会公正,而是把社会公正问题的研究牢牢地奠基于现实的物质生产和经济关系之上,从而彻底地与以往哲学中从伦理或法权角度理解公正划清了界限,实现了方法论上的根本性变革。 但《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由于经济学研究的滞后,马克思不可能深入到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内部进行深入剖析。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以唯物史观基本原则为指导,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总体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揭示了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包括自由悖论、平等悖论、所有权悖论、功利悖论在内的“社会公正悖论”,即资本主义在商品交换的层面保留了与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生产相适应的公正观,但是它在商品生产的层面又把这种公正推向自己的反面,从而形成了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悖论性的社会公正观念。由此,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现代性正义和资本逻辑既相互耦合又相互否定的辩证关系,指认了现代的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双方契约自由和意志自由的观念体现,它们服务于且遮蔽着资本统治这一社会实质。但是,与黑格尔不同的是,马克思并非诉诸伦理实体的国家来承载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正义理想,而是把社会公正的实现奠基于生产方式和劳动形式的变革。通过生产方式和劳动形式的变革,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得以重新占有生产资料,并通过社会化劳动在社会中直接满足自身的需要,而在这一过程中,国家、阶级、意识形态等用以维系其赖以存在的生产方式的这些“中介”必然最终要被历史所扬弃。 由此观之,基于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正义批判和正义建构是马克思公正观的规范性特质。在马克思那里,存在着一个基于生产方式考察公正观念的事实性维度,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正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既是简单商品生产又是资本生产这个二重性的分析透视了资本主义是交换正义和生产非正义的总体性存在,进而揭示了资本主义正义的历史限度——以“正义”之名行“非正义”之实。但同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形式公正的揭示和批判并非意味着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阈中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规范性维度的缺失,而是马克思已离开自由主义把公正作为一个补救性价值的理论基点,从一个全新的理论视阈、一个更高的理论位阶来阐释其独特的社会公正观,这一社会公正观的基础就是自由人联合体中人的自我实现。这就意味着社会公正的实质不仅仅是物质财富和生活资料的分配,也不仅仅是市民社会中人的个体权利的实现,而是每个人立足于差异原则的自我实现的终极目标。这一终极目标确立了基于自由本体的社会公正标准,但它绝非某种抽象的和思辨的公正存在,而是将自由置于现实物质生产和经济关系的历史性场域之中,以自由及其现实化作为社会公正的价值依据。以人的自我实现为价值范导,马克思阐述了权利原则、贡献原则、需要原则的自我否定和内在扬弃,从而形成了以生产方式为根基的历史性和整体性的社会公正序列。由此可见,在马克思那里,作为规范性维度,公正的存在并没有否定基于生产方式分析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相反恰恰是以事实性维度为支撑。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的社会公正观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事实性和规范性的统一。 马克思公正观的唯物史观基础在对自由主义公正观和庸俗社会主义公正观批判的语境中更加清晰而鲜明地呈现出来。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通过对自由主义公正观的人性基础、制度基础、公正主题、思辨原则的深入批判,以及对庸俗社会主义公正观方法论的思辨性和非历史性、“分配正义”的理论误区和实践陷阱、复归小私有制的理论旨归的深刻揭示,使得马克思立足于历史根基来批判和建构其社会公正观的致思路径得以澄明,从而使马克思社会公正观的科学性和革命性得到彰显。在马克思那里,社会公正的性质不再是源于自然法和抽象人性的道德问题,而是植根于经济关系和现实生活的历史性规范;社会公正的主题不再是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而是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的合理化问题;社会公正的实现途径不再是自我意识或某种思辨观念的自我运动过程,而是变革现实的革命实践。 在当代中国社会公正问题的求解上,我们要破除对西方公正理论的思想迷思,始终坚持马克思考察社会公正问题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以马克思主义社会公正观为指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不断推动社会公正问题的解决,并以此丰富和拓展马克思主义社会公正观的广度和深度。一是以理想性和现实性的统一为基本原则,把马克思的公正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结合起来寻求现实公正问题的破解之道。二是以社会主要矛盾为问题切入,把握现实公正问题的独特内涵。三是以共同富裕为基本导向,把人民作为社会公正实现的主体。四是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根本动力,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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