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是一篇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牢记初心使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决议》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①这一重要论断既揭示了法治发展规律,又为我们研究认识国情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理论上清醒,政治上才能坚定,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研究吃透我国基本国情,才能回答为什么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坚定信心和决心。 第一,从政治体制看。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中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多党轮流坐庄。我们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西方国家实行多党制,各政党代表不同利益集团,在社会政策上难以形成共识,为了选票任意作出承诺,最后往往是一纸空文。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既是我国同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重要的标志之一。西方国家主张所谓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其实,因国情差异,各国所谓“三权分立”的具体形式也不完全相同。比如,美国原本就是一个移民社会,又由若干州“合众”起来组成一个国家,各州利益冲突、权力争斗比较大,独立战争后设计了所谓“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这和他们的资本主义国家性质和立国背景是分不开的。而英国这种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却是君主立宪制下,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的议会作为最高立法和司法机构,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法国则是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半总统制。实践证明,西方国家所谓“三权分立”并非真正的完全一致,同样受本国国情的影响,同时这种体制也暴露了诸如过度的权力争斗、互相扯皮、久拖不决、效率低下等问题,特别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其本质和弊端更加暴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②。这一重大论断是有根本原因、历史基础和时代背景的。一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国家性质即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性质。国体和政体不可分割,它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体的存在形态。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管理国家。1871年巴黎公社废除了官僚制度,建立了“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由公社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集立法权和行政权(包括最高审判权)于一身,公社领导机构及其成员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马克思对巴黎公社做法给予高度评价,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③。列宁在“十月革命”时设计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创建了最高权力机关——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并提出了“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口号。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经过解放区根据地局部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创造性地提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形式。早在1940年1月,毛泽东同志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阐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④,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是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形成了与当时历史条件相适应的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各方面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自秦朝结束分封制,改行郡县制,统一度量衡,车同轨、书同文,两千多年来都沿袭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和基本法律制度,这种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总体上有效地保障了国家统一、民族融合和社会发展,体现出大国体制的优势。进入近代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对日益深重的政治危机和民族危机,无数仁人志士为改变中国前途命运,开始探寻新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尝试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而告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才找到了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正确道路。夺取全国政权后,结合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制定《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确定了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建立了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使中华法治文化精华得到传承与弘扬。三是与时俱进发展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在内的各国家机构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指南,必须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新的实践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提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把民主和集中有机统一起来,真正把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变成我们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工作优势。” 第二,从国家结构形式看。世界上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联邦制和邦联制。比较小的国家多采取单一制,比如韩国、日本、法国、意大利等,主要特点为地方行政区划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央,地方的权力具有中央授权性,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也有两级立法)。大国多属联邦制,世界领土面积排名前八的国家俄罗斯、加拿大、中国、美国、巴西、澳大利亚、印度、阿根廷,除了中国外都是联邦制。联邦制主要特点是由几个成员国(如共和国或邦、州等)联合组成统一的国家,其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而存在,它除了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外,各成员国根据联邦宪法设立自己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制定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有的联邦制国家宪法还规定,成员国可以同外国直接发生关系。邦联制则是若干独立的主权国家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盟,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中央权力需要靠各国支持。 我国情况则十分特殊,虽然幅员辽阔,但自秦统一六国以来,就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这与我国国民根深蒂固的大一统思想、源远流长的集体主义理念、坚韧不拔的协作共生精神是分不开的。另外,我国地处欧亚大陆,历史上长期受到外敌侵扰,客观上需要建立中央集权体制,形成强大的国家力量抵抗外侵,因此自古就建立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同时,我国是一个有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在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情况下,有必要赋予省级、设区的市等在不抵触中央立法前提下一定的立法权,同时明确立法权限和范围,保证国家法治的统一。 第三,从经济制度看。首先,西方国家是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们的法律自然维护私有制。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自然是维护我国经济制度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有制不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法律制度当然也不同。其次,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对法治建设也有很大的影响。传统理论认为,联邦制国家全国的司法标准是不统一的,如美国有的州法律规定了死刑,有的州则废除了死刑。而在单一制国家,司法标准是统一的。我国情况十分复杂,司法标准整体上全国是统一的,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发展水平差别较大,我们既要在整体上保证法治的统一,又要兼顾个别的发展不平衡,这样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第四,从传统文化看。文化是由人类长期创造形成的人类社会与历史的积淀物,潜移默化、根深蒂固,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等,影响着立法、执法、司法观念与模式,影响着国家制度、体制等等。任何国家的法治都与其传统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我国包括中华法系在内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深刻影响着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 首先,和西方国家不同,我们的传统是和为贵、德主刑辅、“厌讼”等,所以,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多元解决矛盾纠纷、综合治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等。其次,我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这种文化有利于互助共生、社会和谐和睦等,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所以,要强化制约监督,防止人情关系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扰,确保执法司法公正。第三,我国传统文化特点之一是比较中庸、含蓄、概括等,如汉语中“也许”“可能”“大概”“稍微”“差不多”“七七八八”“八九不离十”等含糊词汇比较多,甚至有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文化瑰宝国画讲究“意境”“写意”,“写意”还包括“小写意”“大写意”等,而西方油画讲究“真实”“具象”。中医讲究望、闻、问、切,西医则主要依靠化验求证、数据分析、直观透视等。再如中餐菜谱,往往是葱数段、姜几片、盐少许、花椒大料适量、水半锅、肉一斤左右、温火、慢炖等,比较含糊。这种文化的优势是包容丰富、兼收并蓄、多元开放、概括性强、比较灵活,便于应对复杂多变的客观情况,但也存在着如何把握其确切语义和意义的难题。它对法治的影响也很大,如我国古代法制讲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反映到现代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上,也有类似特点。立法相对比较宏观、原则、概括,既防止挂一漏万,也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同时,除人大立法,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以解决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执法、司法、守法方面,严格、严谨、严密、严肃的意识不强,因此预防和纠正这方面的制度规定比较多。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不仅不能松懈,深刻认识到科学立法、精准执法司法绝非简单易行之事,还要充分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第五,从发展阶段和我国面临的实际问题看。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都还有不少难题需要解决。面临的现实社会、主要矛盾和具体问题等,既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描绘的理想共产主义不同,也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其他国家不同。法治建设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决于经济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必须立足于社会发展阶段,有的放矢解决我们自己面临的实际问题,不可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也不可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法治模式。 比如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当前社会主要矛盾,而不平衡不充分本质上就是发展质量不高。高质量发展需要强化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强化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等,这些都需要法律规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在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市场主体活动提供公正、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还要发挥好我国多层级立法特别是两级地方立法体制的优势,根据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不同的发展水平,有针对性地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助力推进高质量发展,逐步缩小直至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又如我国实行“一国两制”,如何完善并发挥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家安全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等的作用,确保香港、澳门长期稳定繁荣,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也是法治建设面临的特殊国情和特殊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⑥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国情、认识国情、立足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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