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此前,2018年12月23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在二次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商投资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后,决定将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全国人代会上审议外商投资法,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中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草案对此作了规定,但还不够清晰、充分,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二审稿修改完善后分为以下四款表述:“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李钺锋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既大幅简化了外资准入规定,又明确了遵守负面清单规定和信息报告等外国投资义务,顺应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放管结合现实需求,符合国际通行的高标准外资准入规则和管理规则。 境内注册企业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外商投资立法要充分考虑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的需要,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精神,建议对草案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同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二是将“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的规定,修改为“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优惠措施”。 在分组审议时,乌日图委员说,在该法起草中,对外商投资的待遇有两种观点:一是外商投资要优于内资,以体现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二是认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外平等”的待遇,这样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他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平等待遇。 细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有的意见提出,草案规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但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如何处罚,未作规定,建议明确。为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锐委员指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涵盖的内容比较广,而草案的相关规定过于具体,也不够全面,建议修改为“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建议提请今年全国人代会审议 早在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此后,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资企业法;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统称为“外资三法”,为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作出了巨大贡献。 为什么外商投资法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有关规范、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行为和活动的内容将纳入外商投资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活动准则等内容将由统一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按照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外商投资法,需要废止此前的“外资三法”。而“外资三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需要废止的,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因此,制定外商投资法,也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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