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首次引入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个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专项附加扣除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方法在将来出台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会体现,新的个税法实施条例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能够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普华永道中国个人所得税服务主管合伙人朱锦华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同时也为了推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能在2019纳税年度顺利落地实施,现阶段具体扣除标准或额度可能以固定数额和固定比例限额双轨形式进行。固定数额可考虑适用于继续教育和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可能因纳税人不同收入水平、消费结构等产生差异的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大病医疗和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等,可考虑适用固定比例限额。 定额、固定比例限额扣除二选一 朱锦华表示,固定数额相对简单、在纳税申报中易于操作。相关额度标准以及适用相应扣除标准的条件可与有关部门,如教育、医疗、民政等部门来一起确定。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个税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我们也应参考其他国家地区的做法,考虑每年对包含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内的扣除机制进行复审并进行及时调整。 相较于固定数额,固定比例限额的扣除标准则能结合不同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消费结构等差异,构建相对动态、灵活的扣除机制。然而在具体纳税申报中还需先进行对纳税人收入水平以及适用比例进行的审查与确认,较为繁琐,也对个税申报管理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朱锦华认为,在扣除范围的确定上,通过纳税系统的不断升级,与相关部门及第三方实现信息共享与对接,整合及确定合理的允许扣除范围。 “以继续教育为例,税务部门可与教育相关部门合同协作,结合考虑国家现有的及相关人才发展计划中符合规定的学历、资质或职称等,并对具有专业资质的培训学校、教育机构,以及符合要求的学费、书杂费等费用范围等进行审核、认定并公示,这样也可以方便税务部门对申报继续教育费用扣除的纳税人的资质、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进行核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则可借助国家公立医疗机构信息与数据,及国家公示的药品及医疗检查收费价格等相关公开信息等,进一步确定具体合理范围及数额。”朱锦华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按照目前的税收征管条件,6项专项附加扣除不可能在明年全部实施,而是在相关部门配合下逐步推出,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会延迟推出。 可借鉴的经验 在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设计专项扣除办法时,也可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益经验。 朱锦华介绍,作为国际公认拥有比较完善也相对复杂个税征管体制的国家,美国税法对于专项扣除的规定也较为复杂:不仅规定了扣除上限,还限制了可享受扣除的纳税人的收入范围,如果收入高于某一金额,则不可享用专项扣除费用,或者按照特定比例降低可享用的扣除金额。 以美国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相关费用为例,对于不同申报形式的纳税人(即单身申报纳税人、已婚合并申报纳税人、已婚分别申报纳税人以及户主申报纳税人)设置了针对高等教育费用、学生贷款利息扣除等在一定收入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实际发生费用的扣除上限。 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大国,印度纳税人为其子女缴纳的任一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所支付的学费可申请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费用与印度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其他费用(包括人寿保险费支出、年金扣除费用、公积金支出、养老金支出等)合计最高扣除额为每年150000印度卢比(约1.42万元)。 朱锦华介绍,中国香港地区以税制简单、税率较低的优势吸引外资及全球人才。从2000/01纳税年度起,纳税人修读由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的相关费用(包括学费和考试费)等,在不超过最高扣除额的情况下,均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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