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的“一税两费”,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附加税费。上次为大家介绍了“一税两费”基础知识,本期介绍“一税两费”优惠政策和申报方式。 “两费”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当“一税两费”计税(征)依据为零时,其应纳税(费)额为零。 对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情形,“一税两费”计税(征)依据为零,其应纳税(费)额为零。 “一税两费”征退相关政策 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一税两费”。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和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不退(返)还已征的“一税两费”。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一税两费”。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经北京国税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一税两费”的计税(征)范围,计算缴纳“一税两费”。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一税两费”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实施后,随着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断增多,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成为常态。变更生效后,“一税两费”申报期应随同增值税由按季改为按月。在此提醒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变更生效后,别忘了及时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缴清往期“一税两费”税款并变更“一税两费”税(费)种认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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