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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经济有了航行图(政策解读)
 
2017-07-04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了我国“十三五”时期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规划》有哪些新亮点?未来将如何落实?记者采访了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房建孟。

 紧密围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当前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已高达60%,对外贸易运输量的90%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世界航运市场19%的大宗货物运往我国,22%的出口集装箱来自中国。我国经济已是高度依赖海洋的开放型经济。制定《规划》,首先是建设海洋强国,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的战略需要。

 其次,制定《规划》也是实施“建设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规划》以经济为牵引,为全面落实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任务指明了方向。同时,《规划》紧密围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打造国际国内的海洋经济支点,加强海洋产业投资贸易和海洋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规划了海洋经济对外投资服务保障措施,为推进“一带一路”明确了发展路径和措施保障。

 制定《规划》,还能使我们在应对多变的海洋发展态势时,更从容更有定力。海洋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存在,海洋经济发展布局有待优化,海洋生态环境承载压力不断加大,保障发展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等因素仍制约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世界经济仍处于深度调整期,国际市场需求依旧乏力,地缘政治关系复杂多变,海洋权益争夺愈演愈烈,给我国海洋经济的对外开放和“走出去”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因此需全面统筹海洋经济发展思路、目标和任务,增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发展新兴产业,海洋经济提质增效

 房建孟介绍,结合当前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背景,《规划》力求在如下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在“强”上有大的突破。“海洋强国”具体到经济领域,有两方面含义,一是着力提升海洋经济实力,不断提高我国海洋经济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二是统筹陆海,以海洋经济发展引领沿海地区经济水平再上新台阶,从而进一步发挥这一区域在全国经济平稳增长中的“领头羊”“排头兵”和“稳定器”作用。

 其次,在“新”上求更大的发展。首先是新活力。总的来看,传统产业仍将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要通过采用新技术、新机制等为传统产业注入源源不断的新活力。其次是科技创新,瞄准海洋科技发展重点方向和新领域,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切实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水平。再次是积极培育新动力,要积极发展海洋生物制药、海水淡化,以及服务于海洋经济发展的涉海金融、物流等现代海洋服务业等海洋新兴产业,要将其培育成海洋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支撑。

 同时,还要紧抓全方位扩大开放之路。只有通过走出去,才能为我国海洋产业拓宽渠道、拓展空间。同时通过引进来,为海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海洋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人才和服务支持。

 而且,要与生态文明建设互促共进。只有把生态环境搞好了,滨海旅游业、海洋渔业等才有加快发展的基本条件。只有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推进,实现绿色发展,各类海洋产业才有发展的载体和壮大的可能性。在全球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可持续和生态文明的大环境中,只有强化生态环境约束,我国各类海洋产业才有提质增效的动力和向外拓展的可能性。

 此外,还要在体制机制上有所突破。把完善市场化资源配置、理顺海洋产业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海洋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作为深化改革的重点加以明确。

 “十三五”拟设1020个海洋经济示范区

 “十三五”期间将充分发挥促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对海洋经济的专项支持,协调解决海洋经济发展政策与机制创新中的重大问题。提高中央与地方海洋经济管理工作的联动性,充分发挥沿海地区的能动性和创新实践性,健全完善跨区域协调机制。建立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促进海洋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涉海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社会上下联动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共享机制。

 积极推进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拓展业务,提高频率和时效性,尽快建立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相匹配的海洋经济监测与评估体系。

 在“十二五”期间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的基础上,“十三五”时期拟在全国设立1020个示范区,重点围绕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布局、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强化涉海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海洋公共服务体系、构建蓝色生态屏障、创新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探索新思路和新模式。

 全面实施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并做好调查后续应用开发及分析评估工作,进一步摸清海洋经济“家底”。此外,国家海洋局将继续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一行三会等部门密切合作,做好“十三五”时期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编制实施海岛保护、国际海域资源调查与开发等专项规划,推进海洋基本法、南极立法相关工作,加强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科研调查等方面的立法,完善深海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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