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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提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
 
2017-04-24    
 

 保监会日前发布《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和防范流动性风险放在了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位置。

 《通知》对保险公司提出了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涉及10个方面。一是流动性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强化股东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二是资金运用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审慎稳健的投资运作机制,防范重点领域风险,加强信息报送和披露,严禁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采用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三是战略风险防控。四是新型保险业务风险防控。五是外部传递性风险防控。此外,还涉及群体性事件风险防控、底数不清风险防控、资本不实风险防控、声誉风险防控、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等方面。

 专家表示,目前,保险资金运用面临更大风险,资产端和负债端矛盾突出:从静态看,是高成本负债所带来的利差损风险隐患;从动态看,是高成本负债倒逼形成高风险激进投资,有可能引发更大风险。

 专家认为,目前我国部分中小险企短钱长配现象凸显,部分保险产品保障程度低、业务波动性大,可能导致声誉风险等突发事件,也可能由于保费现金流入下降和集中退保等带来较大流动性风险。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要把风险防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对于出现的苗头性、突发性、趋势性风险,要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掩盖风险。保险公司对违法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的人员,要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护短遮丑。对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失责失当、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将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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