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的相关规则进一步放松。 昨日,社保基金会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简称《修订版》),对2014年版进行了部分修订。 记者注意到,修订之后的版本扩大了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担保方的主体范围,明确大型企业也可以为项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也适当降低了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的准入条件。 双方合作日渐规模化 近年来,社保基金不断拓展投资领域。 2014年6月19日,社保基金宣布进军信托业,并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4月,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发布四项重要举措包括。其中,将基金的信托贷款投资比例上限由5%提高到10%,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参与力度。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基金权益总额为17966.51亿元。其中,全国社保基金权益15083.42亿元,投资运作产生的增值首次超过财政性净拨入;个人账户基金权益1149.65亿元。 业界观察人士认为,修改规则实际是在鼓励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加快发展。“社保基金与信托的合作日渐规模化,但该类项目主要由社保基金主导,包括整个项目的立项到后期管理,信托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更像是提供通道业务,所以估计收益不会很高。此外,社保基金发放信托贷款不仅期望收益,同时也兼顾对于实体经济的作用,所以对于项目要求仍然较高,这需要信托公司配合做好社会资金的项目匹配工作。” 不超10家信托进入备选 上述法规对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的信托公司硬性条件并不严苛,主要包括:一、实收资本不低于12亿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二、具有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并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三、公司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等。 而《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社保基金股权部将建立信托贷款投资项目库,由股权部结合信托行业变化、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和以往合作情况,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不超过10家的信托公司备选库建议名单,在报请领导批准后,纳入备选库,备选库有效期为一年。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借款人条件以及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条件,其中,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条件包括信托贷款投资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等五项条件,而这恰恰与此前社保基金曾经尝试投资的范围相一致。 大型企业可连带担保 记者注意到,修订之后的版本扩大了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担保方的主体范围,明确了大型企业也可以为项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修订版》规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大型企业须满足这些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三、同一大型企业全部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四、偿债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 此前,《暂行办法》规定仅银行可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且必须满足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等条件。 部分投资基本条件放松 《修订版》也放松了社保基金信托贷款的基本投资条件。 比如,针对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删除了“社保基金信托贷款净收益必须满足资产配置的要求”的这一要求。 针对项目借款人,也删除了“借款人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这一要求。 此外,《修订版》明确了相关账户监管银行的选择方式。 由担保银行作为信托专户和信托贷款账户的监管银行,账户监管费等银行收费标准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大型企业担保的信托贷款项目,由信托公司选择信托专户和信托贷款账户的监管银行,账户监管费包含在信托报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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