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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联合发文 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2016-09-01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昨日晚间,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经国务院同意,831日央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的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通过再贷款、专业化担保机制、绿色信贷支持项目财政贴息、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的重要作用,要求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绿色保险和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

 指导意见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产业。要求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继续在二十国集团(G20)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积极稳妥地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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