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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2016-01-12    
 

 财政部网站11日公布《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约实行限额管理,并要求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为避免地方竞相发债对市场产生冲击,财政部根据债务到期、债务风险等情况予以组织协调,并继续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做好定向承销发行置换债券等工作。

 意见严格按照限额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对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下达前举借的在建项目后续贷款中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由各地在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调整结构解决。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此外,意见还强调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一是全面评估和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二是抓紧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三是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其中,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地方各级政府要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市县级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上报;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市县级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力度,并督促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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