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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税前扣除须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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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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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是考虑到一些企业的特殊情况,鼓励企业加大劳动保护投入,支持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对于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企业是否可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应援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该文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规定,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实务工作中,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所列的劳动保护支出,应该说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如取得大型超市、高档商场等发票且只填写“劳保用品”,没有具体的商品名称及详细清单,有的则是取得机打发票,后附的却是自制手写清单,而清单中多列为护肤品、洗涤用品等。其风险包括:一是货物是否真实购入;二是存在变相发放福利和送购物卡的可能;三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这里对前两项暂且不做更多分析,第三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判断劳动保护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关键是:1.劳动保护费是物品而不是现金;2.劳动保护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而不是生活用品;3.从数量上看,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超过工作需要的量而发放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用品应该作为福利用品,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而不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笔者认为,对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一方面要注重应发放的范围,另一方面要取得合规的发票,对不符合劳动保护标准而自行发放的劳保用品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不能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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