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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实施 子女“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2013-07-01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常回家看看”;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今日起,一批法律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

1不“常回家看看”将可能违法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起正式实施。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

由于“不孝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清官难断家务事,外界又不便介入。针对这一现象,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2“临时工”与正式工将同工同酬

今天起,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3中国公民出入境可使用专用通道

根据今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我国公民出入境时可选择中国公民专用通道;从国外归国的华侨可用本人的护照证明身份。《出境入境管理法》 11第条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今后,中国公民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通过通道所需的时间将大大缩短。

为解决华侨证明身份难的问题,《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4非户籍地居民

可就近办护照

为进一步便利流动人口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今日起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据了解,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等31个城市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在本市暂(居)住的外地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就近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上述31个城市以及无锡、常州、苏州、温州、嘉兴、舟山、泉州、株洲、湘潭、珠海、东莞、佛山12个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共计43个城市)的上述范围人员可就近提交普通护照申请。

此外,全国各地年满60周岁(含)且在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可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和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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