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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表修订 新表如何填报
 
2013-06-25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对1993年以来陆续发布的多种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整合、修订,最终明确了修订后的9张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 (A表)有何变化

一、该表为月份申报表,是在原《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纳税人基础信息部分移至新增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因此,填报此表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调整之后,本表重点突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信息及税款计算过程,内容简洁,直观。
  
  2.适用范围有所调整。原表适用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等项目所得月份自行申报,凡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工资、薪金等项所得税款的,不填报此表。新表调整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适用范围明显扩大,对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所得的监管加强,更好地覆盖了应自行申报的几种情形。
  
  3.增加了“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等栏目,使该表能够更好地适应目前个人所得项目的多样性要求,除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外,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均可以通过填写本表进行申报,并且表格设计更详细、直观地反映了税款的计算过程。
  
  二、本表填报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同时,另起一行在第四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资、薪金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五列~第二十二列。
  
  如A先生分别在甲、乙公司任职,2013年5月分别从两家公司取得工资、薪金7000元、5000元,则应分两行将任职单位、2013年5月1日~5月31日的所得期间、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收入额7000元、5000元分别填入第一列~第四列相应栏目,并另起一行在第四列填写收入额的合计数12000元。
  
  2.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不同应自行纳税情形时,需分行列示。这也是新旧申报表的一个变化,即对不同自行申报类型进行了区分。
  
  如上例,A先生在2013年5月将所持境内公司的股权以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另一个自然人B先生,这项转让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需要自行申报,A先生要在刚才所填写内容的下一行填写所得期间“2013年5月1日~5月31日”、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收入额“100000”。
  
  3.“税前扣除项目”、“减除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均指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以扣除或减除的数额。
  
  如上面两个例子,A先生分别在甲、乙公司任职,甲公司按规定的标准为其在当地缴纳了“三险一金”,符合规定标准且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分别填入“税前扣除项目”对应的栏目中。A先生转让股权的初始成本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则分别对应填入“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中。

新修订的个税自行申报表(B表)变化及其填报实例
一、该表为年度申报表,是在原《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纳税人基础信息部分移至新增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因此,填写此表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调整之后,本表重点突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信息及税款计算过程,内容简洁,直观。2、适用范围有所调整。原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年度申报,新表调整为: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表明税务机关将强化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监管。3、增加了所得来源国(地区)、国别(地区)明细内容,这样,可以区分不同国别(地区)的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税额和应补缴税额,更好的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原则。4、在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栏目中,增加了“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等,使该表能够更好的适应境外所得项目的多样性要求,不论是什么项目的所得,只要是来源于境外的,均可以通过本表的填写进行申报。5、在境外应纳税额计算中,增加了“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扣余额”内容,这样,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未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部分,五年内可以通过本表申报补扣。

    二、本表填报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填报。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境外所得应分国、分项目计算应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在填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项目时,按年填写。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则按月或按次填写。如:居民纳税人A先生,2012年从某国获得两项应税收入,其中,在该国任职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6000美元,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0000美元,那么,这两项所得分行填写。

    2、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填写。如:B先生2012年11月份从境外获预付的劳务报酬8万美元,并按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1美元=6.1976元人民币折合成人民币在12月份计算预缴了个人所得税,12月份又取得2012年劳务报酬20000美元,未预缴个人所得税,那么B先生2012年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已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80000×6.1976=495808(元)人民币;应补缴税款的所得20000美元应按2012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20000×6.2126=124252(元)人民币,应填报的劳务报酬项目收入额应为495808+124252=620060(元)。

    3、“税前扣除项目”、“减除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均指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以扣除或减除的数额。如:居民纳税人A先生,2012年从某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6000美元,那么,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A先生可在计税前减除的费用为(3500+1300)×12=57600(元),此数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中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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