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支付条例》)修订工作,4月18日,工信部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支付条例》修订,重点解决在清欠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堵点难点问题,并将积累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应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有关信息纳入到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本条例履行披露义务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工信部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受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影响,《支付条例》的实施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有必要修订《支付条例》。 修订草案共38条,比现行条例增加9条,对现行条例中16个条文进行了修改。修订草案明确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并将条例分为总则、款项支付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与救济、法律责任、附则5章。 修订草案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遵守本条例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中。针对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要求其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有关信息纳入到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对于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针对实践中,一些大型企业通过下属关联中小企业与其他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无法通过现《支付条例》加以规范的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大型企业的控股子公司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大型企业适用本条例。 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修订草案要求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地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汇报;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函询、督办和通报制度,强化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监督管理。 同时,加大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惩处力度,对严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从政府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其予以限制。 此外,为加快无争议部分账款的付款进度,修订草案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中部分存在争议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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