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和其他不利因素的叠加作用下,我国民间投资下滑、民企经济的信心有所弱化。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是今年两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案》,提出包括“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保护权益”在内的九条建议,并建议同步启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给企业满满的安全感”。 民营经济的信心有所弱化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认为,持续三年的疫情,叠加其他诸多不利因素的冲击,我国民营企业发展遇到重重障碍,正处于历史低谷,民营经济的信心有所弱化。国家有关部门应采取实质有力措施推动政策落地,持续提振民营经济信心。 全国政协委员、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表示,当前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难题仍是信心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实体企业经过三年疫情冲击,普遍处于发展低谷,虽然旅游、消费等行业已经率先出现了强烈复苏信号,但全行业恢复仍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过去几年的民间投资下滑明显,企业看不清方向,多持观望态度,选择“躺平”不投资或少投资。 全国工商联主席高云龙在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经济快速发展需要提振整个市场信心、需要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全国工商联将促进制定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让惠企政策能够落地见效。 今年两会,全国工商联将《关于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的提案》《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案》列为重点提案。上述提案就如何改善预期、提振信心,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出意见建议。 在《关于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的提案》中,全国工商联提出,重法治保权益,促民企行稳致远。把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精神“落下来”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依靠稳定、成熟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当务之急是制定出台《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破解小微企业遇到困境时“求救无门、自救无力”难题。同步启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给企业满满的安全感。 呼吁为民营经济专门立法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2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这意味着发展民营经济是我国长期的制度安排。 原中企联研究部研究员,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研究员刘兴国对第一财经表示,对民营企业家来说,尽管一系列政策举措的实施,带来了营商环境的改善,促进民营企业效益的提升,但历史的经验,曾经让他们深刻感受了方针政策不断调整所带来的冲击;而法治精神的确立,令他们觉悟到了依法治企、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 皮剑龙认为,现实中对于民营经济的保护和支持还是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首先是民营经济发展和保护的立法严重缺失。现有法律对民营经济的有效覆盖还存在相当不足,缺乏完善统一的民营经济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大部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保护的规定仍是停留在政策层面,导致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刚性不强、权威性不够。 刘兴国说,近几年来,一直都有企业家在直接发声,呼吁国家出台专门性的法律,以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一些企业代表组织也在向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转达民营企业家的心声,每年的两会期间,都会有一些类似的提案提交给两会。 皮剑龙表示,立法保护民营经济,凸显国家对民营经济保护的制度安排和法治保障,能极大提振民营经济的信心,给广大民营企业家吃上“定心丸”。目前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与保护的一些法律条款只是散见于一些不同的法律规范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要及时将矛盾的、过时的、阻碍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和修改,对分散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要进行整合。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九条建议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切实落实 “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环境,用真招实策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 《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案》称,对于民营经营主体来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律是最根本的保障。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国家层面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于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促进“两个健康”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全国工商联在这份提案中提出了九条立法方面的建议,一是明确促进民营经济的六项基本原则,即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相比,做到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惠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二是促进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三是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四是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互利合作。五是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监管。六是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七是明确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职责。八是建立监委机关对公职人员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专项监察制度。九是明确司法机关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治要求。 皮剑龙认为,民营经济立法应凸显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原则,明确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经济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实现民营经济组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张巧良表示,当前保持司法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方能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增强民营企业家安全感。以更包容、更关怀的目光看待民企,进一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强涉民营企业的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民事、行政以及执行领域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力度,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 “借鉴刑事合规经验,建立行政合规轻罚免罚制度,以更包容、更关怀的目光看待民营企业,加强民营企业法定范围的容错,保障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张巧良在建议中表示。 全国工商联的提案建议,将侵害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冤错案件纠偏纳入法治轨道。严格区分并切割企业犯罪与企业家个人犯罪,引导企业加强刑事合规体系建设。追究企业家刑责时,甄别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法人财产、股东股权与公司法人产权、个人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财产之间的边界,避免一人犯罪殃及整个企业或企业集团。企业家个人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限于个人财产,不应包括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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