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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券商不能一荐了之
 
2021-08-10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通知,就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向券商公开征求意见。据悉,修订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尽职调查原则,细化需要保荐机构进行复核的“重大事项”的标准;二是指导保荐机构完善内部激励机制;三是完善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外部激励机制;四是与其他规则的衔接。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明确对券商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于2020年12月4日发布,此次修订结合了7月9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中关于“细化需要证券公司复核的‘重大事项’的标准及程序”的有关要求。“在保荐实践之中,需要及时总结经验、弥补漏洞,从而优化规则。此次修订距保荐业务规则实施仅8个月,目的在于今后更好地指导投行工作,是对我国券商发展的督导与呵护。”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谈及修订细节时表示,此次修订的重点在于细化需要保荐机构进行复核的“重大事项”的标准,需要完善对保荐代表人的内外部激励机制等。

据了解,修订后的规则将需要保荐机构复核的重大事项界定为“可能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从财务指标、管理权架构等七个方面细化了“重大异常”的标准,同时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其他事项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按照修订后的规则,可能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复核,并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发表书面意见。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保荐机构执业重点,在保荐机构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专业优势,适度减少保荐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之间的重复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保荐机构主动归位尽责。

此次“细化版”业务规则的调整还体现在一些具体事项上。如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保荐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其他对保荐项目发挥重要影响作用的项目组成人员、项目承揽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实行统一规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标准,从监管层面明确递延支付的规则,有助于全行业提升执业质量,也为整个证券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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