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25日表示,发改委、工信部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文件,营造针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加大税收、金融等支持力度,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 这份《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在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各地在推进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项目时,要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全面开放、一视同仁,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展相关业务。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影响民营企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设置与节能环保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各地不得以签署战略性合作协议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在招投标中谋取竞争优势;不得设置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等。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积极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继续深入推进清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逐项清偿,并确保不再增加新的拖欠。特别是促进各地、大型国有企业履行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依法订立的合同,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账款。 同时,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生态环保工程建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特别国债等项目申报、审核中,要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不得违规限制民营企业申报,不得附加额外的条件要求。 在此基础上,未来政策层面还将进一步加大对环保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鼓励金融机构提升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的绿色金融专业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绿色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同时,加大对民营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 《实施意见》说,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遴选一批民营企业重点环保技术创新成果支持转化应用。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绿色技术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钢铁、冶金、建材、电镀、化工、印染等行业企业和园区为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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