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下半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已开始,为确保会员单位按期纳税,现就相关政策及事项友情告知如下:
一、申报征收时间:
每年5月1日至20日和11月1日至20日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
1、 上半年税款在5月20日前缴纳入库;
2、 下半年税款在11月20日前缴纳入库。
二、注意事项:
1、为确保申报金额正确,如会员单位有房产固定资产原值、房产租金收入信息变化时,请及时到税务所专管员处作相关变更。
2、如不进行纳税申报、不如实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请各会员单位相互转告,不要错过申报期,如有什么疑问请及时与专管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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