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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就反价格垄断征求意见 不适用成品油市场
 
2009-08-13    
 
 国家发改委昨天在其网站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价格垄断的种类和判定细则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 
 
  规定首先明确,“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其中,对于价格垄断协议,规定解释说,要看经营者是否在同一或相近时间内,以相同或相近的标准和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同种商品价格的,以及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沟通。

  此外,发改委明确表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禁止“使用统一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谈判的基础的”,以及“约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的”行为。

  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要看市场份额和控制市场能力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及“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等。

  对于如何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行为”这一关键点,规定中详细列出,首先要看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其次要看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此外,还要考察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

  不过,规定也强调,如果能证明其他经营者进入该相关市场比较容易,相关市场的竞争比较充分等,也可以说明经营者不具备市场支配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强调,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本规定。

  
不适用成品油市场

  行业人士表示,《反价格垄断规定》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尤其对于眼下进行的铁矿石谈判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广东钢材交易市场人士告诉记者,世界三大铁矿石巨头此前就是用一个统一价和中国钢铁企业谈的。不过,该人士也表示,上述规定离实施还要一段时间,对于此次铁矿石谈判能否适用还不好说。

  对于中石油、中石化在成品油零售市场是否也涉及“价格垄断”,石化业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油价基本是由国家管制,因此很大程度上不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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