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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石油“改弦更张”引外资
 
2014-03-28    
 
    2月23日,在伊朗德黑兰举行的能源论坛上,伊朗石油部合同修改委员会主席马赫迪·侯赛尼公布了新版石油合同(IPC)的草案,并预计7月份在伦敦举行一次会议,向国际油企介绍新版石油合同。

  新合同模式预计将石油项目的利润率从原来的14%提至18%,并且将取消投资上限规定。不同于回购合同的是,伊朗国家石油(NIOC)将成立合资公司,除去勘探与开发过程,外国公司将首次可以加入实际生产过程;勘探方面,新版石油合同将允许开发首要投资项目失败的投资者再参与其他勘探项目;尽管新合同依然强调资源属于国家不可转让,但新版石油合同将允许外资公司在其年度财务和货币报告中加入来自伊朗油气资源的收入;在成本效益方面,新合同将是长达20年至25年的长期合同,比回购合同增加了近一倍。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油气生产国之一,伊朗一直使用回购模式(buy-back)作为石油合同模式。虽然回购模式的产生与应用有其特定的历史与现实原因,但在全球相关能源合作的大背景之下,伊朗的石油合同模式因其特殊性,在资源开发、吸引外资等环节上存在着诸多弊端。

  首先,受伊朗长期以来资源国有化政策的影响,回购模式具有强烈的“当地化”特征。由于承包商在发现有商业价值的油气资源后不能自动转入开发,须由伊朗国家石油决定是否开发,然后再由伊朗国家石油给承包商止损回报,但风险与收益并不相称。

  其次,众所周知,因为美伊之间长期对抗和伊朗核问题,近年来伊朗承受着安理会武器禁运和美国、欧盟单方面的多重制裁。在这种国际背景下,回购合同的限制显得更加苛刻。比如项目总体计划工期紧、对本地资源利用必须超过项目成本51%、伊朗国家石油仅据承包商投资上限进行支付报酬、承包商回收成本周期长等。

  回购模式一般的合同周期要求,完工3至5年外国石油公司必须退出,而外国石油公司更希望获得长期油气收益。种种限制给外国公司投资伊朗回购合同项目带来了较大阻碍,使得不少外国石油公司持观望态度。

  根据去年11月伊朗与6个大国达成抑制核计划的临时协议,伊朗以缩减核计划来换取国际社会有限度的制裁“松绑”,重新为外资进入伊朗油气开发打开了一扇大门。石油出口一直是伊朗重要的收入来源,据保守估计,伊朗超过75%的贸易收入来自石油部门。然而,由于多轮制裁,自2011年以来,伊朗石油部门出口收入锐减了至少50%。虽然自去年下半年起,货币危机有所缓和,伊朗的通货膨胀率从45%下降到30%,但是国内的货币压力依然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现任政府在解决伊朗的国际收支平衡上不遗余力,石油部门成为伊朗首选突破口。进入2014年以来,伊朗石油出口量连续增加,制裁压力缓解。与此同时,由于北美页岩气革命与伊拉克增加供应,全球能源市场有望在中期进入供大于求的状态,那么寻找到国际合作伙伴作为其联合石油生产者和市场渠道,对于伊朗来说至关重要,所以伊朗决定推出新版石油合同,以期吸引境外资金、减少国际经常账户赤字。在这样的背景下,目前不但是伊朗变更多年以来的回购模式、推出新版石油合同的最佳时机,也是必需的手段,可以说是2014年的开年重头大戏,伊朗经济复苏的头仗成败在此一举。

  全球石油巨头已经开始对逐步解禁后的伊朗石油产业表现出兴趣,而根据侯塞尼的发言,伊朗期望通过推出新石油合同,在未来4年内吸引1000亿美元的投资应用于能源领域。但伊朗必须有效切实履行终止核计划,才能保障新石油开发合同正常实施。叙利亚问题等地缘政治变数因素,导致国际政治方面的压力依然是悬在伊朗政府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另外受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风潮影响,作为伊朗两大石油进口方之一,印度于3月初决定削减自伊朗的石油进口;伊朗政府如何在缓解GDP下降、外汇带来的通胀危机、国内各派矛盾之间角力并寻求平衡,亦是一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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