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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价格改革仍有深化调整空间
 
2012-05-02    
 

关键词:成品油价格 成品油定价机制 汽油出厂价 

 核心提示:我国现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是在2008年底进行的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现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实现了成品油价格改革的突破,但该机制的运行与完全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要求尚有距离,依然有深化调整和改革的空间。

 
 我国现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是在2008年底进行的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根据新的价格形成办法,国际油价连续22个工作日涨幅或跌幅超过4%,就应考虑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
 
从该机制实施以来的情况看,效果应该说比较理想,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国内成品油和原油的价格关系,有效促进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成品油市场化定价由此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成品油价格走势同国际原油价格走势基本一致。二是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与进口成品油到岸完税价基本实现接轨,某些时段两个序列价格数据已经完全吻合。如2011年11月,国家公布的汽油出厂价为8280元/吨,而进口汽油到岸完税价为8279元/吨,两者基本无差价,可以视为局部时段的完全接轨。
 
现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实现了成品油价格改革的突破,但该机制的运行与完全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要求尚有距离,依然有深化调整和改革的空间。一是现行成品油定价依然遵循政府指导价格的基调。企业和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商品的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企业根据供求关系变化确定或调整商品价格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但在现行的成品油价格机制下,企业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定价主体的基本功能还是没有发挥出来。二是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导致成品油价格调整与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存在时间差和滞后性。从运行情况看,将22天视为调价的周期有些偏长,因为这样的一个时段可能会将某些短期内的油价大幅波动“平滑”掉,同时油价上行的百分比计算基数相对要小,下行百分比基数相对要大,这样上行4%要比下行4%容易实现。上述因素的存在决定了现行成品油价格调整滞后原油价格变化,同时造成“涨多降少”现象出现。
 
成品油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效应大,成品油价格改革需要兼顾市场化改革取向与保障经济运行稳定的基本要求。这一改革应该是渐进式的,最终目标是下放定价权。经过几年的改革,价格改革已经取得实质性突破,需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结合现行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应该重点开展两个方面的改革:一是缩短调价周期,比如将22天的调价周期调整为10天甚至一个星期,这样,成品油价格调整滞后原油价格变化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就能够得到克服。二是降低国际原油价格日均涨幅或跌幅超4%的监测标准,比如降至2%,这样一来调价的频率就有可能加快。调价周期缩短和频率加快具有以下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可以成为防止投机和囤积炒作,保持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也可以逐渐培育消费群体对价格变化的适应性,为定价权的下放和价格的完全放开做好准备。从目前运行情况看,调价周期缩短和频率加快应该是过渡时期推动成品油定价由政府指导转向市场定价比较稳妥的调控措施。
 
成品油价格改革是在我国经济面临通胀压力的背景中稳步推进的,取得的进展实属不易,需要稳扎稳打,扎实推进。近几年部分地区不断出现油荒,影响到地区正常经济和社会运行,实际上就是价格改革不到位造成的,对此需要有清醒的认识。价格改革是理顺供求关系、解决油荒问题的关键。油荒是表象,价格改革是根本。只要价格改革到位,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就会提高,公众节约使用资源的意识也会更强。
 
成品油价格改革涉及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和不同产业,各地区、群体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各不相同,改革推进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和阻力。为了防止价格改革对经济稳定产生冲击,可以在下放企业定价权的前提下加强价格监管,设定一个过渡期,防止出现波动,待整个成品油市场运行稳定后再逐步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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