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是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油气行业快速发展,上、下游市场主体多元化正在形成,油气企业公平开放意识逐步增强、开放服务有所增多,但受管网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不充分、油气管网运营机制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数量仍然较少,开放层次相对较低。各方对于深化油气领域市场化改革的意愿日益强烈、对公平开放的诉求越来越多。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2014年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相比,新《办法》更加强调了规划建设、运销分离、互联互通等与公平开放密切相关的体制机制内容。围绕信息公开、天然气能量计量等实践中影响公平开放的突出问题和关键因素,新设了部分条款内容。还突出强化了对剩余能力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监管。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天然气能量计量的要求,第十九条规定了交易服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办法》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必须主动提前公开剩余能力,并实现按月度滚动更新,这与2014年规定的“剩余能力信息依申请公开”相比有较大调整,更便于用户了解开放信息,更大程度地推动公平开放。《办法》还要求签订的服务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备案(登记),同时针对管输能力占用、强制平衡措施等问题,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双方都进行了具体约束。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地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这是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办法》规定的核心要求。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但考虑到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尚未到位的现实情况,运销一体化的生产运营模式还将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存在,《办法》同时作出了补充规定。 据了解,《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两款要求,一款是考虑油气管网公司组建等管网运营机制改革情况,要求油气管网设施的所有能力公平无歧视地向所有用户开放。另一款是兼顾油气企业现行生产运行模式,在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到位前,油气管网设施可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的前提下,将其剩余能力向用户开放。前述负责人强调,无论是何种开放模式,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都应当履行《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等相关责任和义务,都应当接受政府部门对其公平开放服务行为的监管。 信息公开是用户申请获得油气管网设施开放服务的重要前提。《办法》全面细化了公平开放相关必要信息的公开力度。重点强化对油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信息公开力度。除了将剩余能力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外,还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必须定期公布已经产生的交易信息。还强化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的服务力度等。 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这是改革的要求,也是市场的需求。更大力度地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未来将有望更好地营造公平开放的制度环境,逐步破解制约公平开放的关键问题和实际困难,不断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加快油气市场多元竞争,提升资源接续保障能力和集约输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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