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廉政专员汤显明接受凤凰卫视独家专访时,重申廉署绝对没有领导“递条子”事件,表示在查特首曾荫权案件时,与被查者有私人关系的专员须回避。汤显明称,廉署不会对某一个行业或某一个社会地位的人特殊照顾。他还否认许仕仁及新鸿基案在曾荫权任期内被延缓调查。
汤显明说,香港廉署最重要的是独立,不受任何人的管制。对于领导“递条子”的事件,我在廉署五年,可以很简单、很坚定、很明确,没有,不会有,我也不相信执行处的人有这样的胆量,去将一件应该做的事不做,ORC(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不会容许,执行处做任何案件,不可能只有一个人独立做完,有其他人知道,它是要经过集体的讨论,只要任何一个人来拉一拉那个警钟,想令人们不做当做的事情的人,就会非常麻烦。
如此之坚决果断,让我大感敬佩之时,也不由得有些惊讶。能不能顶住领导“递条子”、“打招呼”是另外一回事,可是在香港廉署,领导连“递条子”的事都不去干,也没有干。
反观我们内地,显然大不相同。在内地,当我们有关部门开始介入腐败案件时,最头疼的恐怕就是领导“递条子”、“打招呼”、“讲人情”等等,此种压力非一般力量可比。
于是,本来一些简单或低级别的腐败案件,也要考虑排除干扰,要么异地办案,要么提高一个级别办案。但是不管怎样,这其中的领导影响力不可估量,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决定一个案件的查处与停止。
但是为什么在香港廉署就没有这种事件发生呢?即使是曾荫权在任时,也没有出现延缓调查的事件,这里面究竟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的呢?
至少有三点:一是关于反腐败立法的问题。对于香港来说,诞生于30多年前的《防止贿赂条例》,被看作是一个重要的法宝,其中两项特殊反腐政策尤其为人津津乐道,任何政府的雇员如果拥有与收入不相称的财产,而又无法提出合理解释,即属违法;任何政府雇员未得到行政长官许可而接受礼物或一定数额的贷款,即使没有贪污动机的证据也属违法。
二是关于香港廉署的独立地位机制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各种世俗、权力的干扰,同时又有一整套机制来约束廉署的行为,防止其权力过大引发的腐败问题。
三是关于反腐败意识的问题。上个世纪70年代,香港也是贪腐严重,引发了群众的极大不满,后来才有了香港廉署。在这一系列的反腐败行动中,反腐、肃贪得到了广大香港人的拥护与支持,形成了极大的共识。根据“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2011年,香港在全球183个地区排名高居第12位。而这一次,他们同样把调查指向了前任行政长官,也是他们的上司,至少也说明了香港人捍卫廉洁之都的共识。
当我们内地有人还在说什么适度腐败论时,甚至有人说腐败同样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等论调时,我们也许能够从香港的实践收获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