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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2010-12-20    
 
 近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了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建设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的一项重大举措。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在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反腐倡廉的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为适应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了“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为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证。十余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生动实践充分证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促进各级党委(党组)、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此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没有在责任制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是在责任内容、责任考核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这次印发的《规定》,贯彻了党中央强调的“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思想,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更加注重使党风廉政建设成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政治保证。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写入党内法规,突出了预防为先、关口前移的重要思想,更加符合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
  着重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是《规定》的另一鲜明特色。《规定》不仅明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求其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进一步明确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和重点。《规定》还紧紧抓住影响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从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方式,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责任追究的主体、程序和领导责任的划分方面,都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重点突出,措施得当。《规定》设定的这些制度、措施大都来源于各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创造,既符合工作实际,体现了制度创新,又行得通,效果好,必将大大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规定》全面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总结了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经验,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必将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更好地发挥龙头作用。
  贯彻落实《规定》,关键在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真正做到“一岗双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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